外观设计无效中组合对比判断浅析
2025-05-21
新闻中心
2025年4月25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放日活动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部长高胜华发布202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其中的案例7为“玩具(泡泡战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具体涉及外观设计的组合判断,该案例对于准确判断外观设计的“组合对比”具有示范指引作用。本文以该无效决定为视角,通过近年来的无效及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揭示外观设计组合判断的核心要义,以期为实务操作提供理论支撑与方法指引。
一、案情介绍
本案例所涉外观设计的专利名称为“玩具(泡泡战车)”,专利号为ZL202230164195.9,专利权人为王某,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汕头市凡达奇玩具有限公司。
该专利的附图如下:
请求人给出的证据如下,其中,证据2为玩具枪,与涉案专利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
证据1(泡泡坦克)
证据2(玩具枪)
无效决定认为:1)即便用于组合的现有设计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其并不必然不存在组合手法的启示;2)证据1和2的组合是否成立应考虑三个方面:用于组合的部分是否属于可以组合的现有设计特征、用于替换的部件是否属于用途或功能相同或相近的组成部分、具体组合手法是否超出一般消费者的能力。无效决定认定,证据1和2中存在组合手法的启示,且用于组合的部分属于可以组合的现有设计特征,不排除二者存在相互替换的可能,但是,其所运用的具体组合手法超出了一般消费者的能力,即证据2泡泡发射装置的后部连接端与证据1车身顶部的承接部形状差异显著,二者在外形上明显不相适配,在不对二者连接部形状做大幅改变的情况下,在外观上难以组合形成协调统一的有机整体,请求人主张的组合并非常规组合手法,超出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范围。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744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二、外观设计组合对比判断的规范基础与价值取向
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旨在保护具有美学价值的工业品外观,其确权与侵权判定均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2.3节规定,组合对比包括拼合与替换两种形式,要求用于组合的设计特征必须具有物理或视觉上的可分离性。这一规则在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裁判要旨中得到进一步强化,强调设计特征的组合不得超出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范围。
从制度价值层面分析,组合对比规则平衡了创新保护与公有领域的关系:一方面防止对现有设计的简单拼凑获得垄断权,另一方面避免过度限制设计元素的合理组合空间。正如(2015)高行(知)终字第4211号判决所指出的,设计特征的组合应当符合行业惯例与设计规律,不能以事后诸葛亮的视角苛求创新高度。
三、组合对比判断的三阶体系
(1)设计特征的可组合性
特征提取的客观标准是组合对比的前提。第567442号无效决定确立的物理/视觉可分离性标准,与(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2059号判决强调的"自然区分"原则形成呼应。实务中,关于现有设计的组合需重点考察:1.设计特征是否构成相对独立的功能模块;2.特征边界是否具有清晰的视觉分界线;3.该特征在同类产品中是否存在通用组合方式。
上述案例中,证据2的泡泡发射装置通过斜线条分割形成独立模块,其几何形状与连接结构具有明确的物理边界,符合可组合性要求。反观(2023)最高法知行终874号案件,收纳盒的圆角设计因与整体造型融为一体,则不符合可组合性要求。
(2)组合启示的合理性判断
产品种类关联度是组合启示判断的重要维度。第567442号无效决定明确指出,玩具车与玩具枪虽属不同分类,但发射装置的功能相似性构成组合启示基础。而且,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布的该案例的典型意义中指出:“本案对于准确判断外观设计的“组合对比”具有示范指引作用。……“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虽然是组合成立的常见情形但并非必要条件”。可见,现行审查实践突破传统"相同相近种类"限制,转向"功能用途关联性"标准。
(3)组合实现的协调性检验
组合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求是组合启示的最后关卡。第567442号无效决定中设立外形适配度检验标准,即:1.组合部件的接口形态是否兼容;2.比例关系是否协调;3.装饰元素是否风格统一。该标准在泡泡枪替换案中得到典型应用,证据2发射装置与证据1车体的连接部形状差异,合议组认为“需对相关外观设计要素作超出适应性调整范畴的较大改变或再设计”,导致不存在组合启示。
该观点与(2022)最高法知行终821号判决的观点相近,在该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果将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形成专利设计需要通过衔接呼应、过渡协调等较大改变和调整才能组合形成一个外观和功能协调统一的整体,则通常可认为该组合过程超出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难以想到将这种设计特征进行组合,此时可认定现有设计不存在该组合启示。
另外,笔者认为,在判断组合是否成立时,两个因素应当重点关注:一是设计空间,即当某类产品设计自由度较高时,组合启示的认定标准相应放宽,反之则需更严格。另一方面是关于组合的“反向启示”,即一项现有设计中的其他部位已经存在用途或功能类似的现有设计特征,是否还有将另一现有设计特征进行组合的启示。
四、结语
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背景下,外观设计的组合对比的发展,对从业者的专业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未来,随着人工智能辅助设计技术的普及,组合启示的认定标准、协调性判断方法必将面临新的挑战,这需要法律共同体持续深化理论研究,完善裁判规则,在保护创新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实现动态平衡。
1.https://www.cnipa.gov.cn/2018-08/201808011616122370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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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ttps://www.chinaiprlaw.cn/index.php?id=1520